财产保险基本知识 |
发布时间:2010-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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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基本术语: 一、财产保险 1.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2.可保财产:指为被保险人自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的财产,而且是坐落、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财产,都属可保财产。
3.特约可保财产:指必须经过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标的的财产。
4.企业财产保险(企财险):分财产保险基本险与财产保险综合险,是指以企业及其他法人团体为保险对象的财产保险,主要承保火灾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企业财产保险是在传统的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而来的。
5.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指固定资产建造或购置时的原始帐面价值。
6.固定资产重置重建价值:指重新购置或重建该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7.家庭财产保险(家财险):指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
8.机器损坏险:指专门以各类安装完毕并且已转入运行的机器设备为承保对象的保险。
9.利润损失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一种依附于企业财产保险上的扩大的保险,它赔偿企业遭受灾害事故并导致正常生产或经营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
10.保险赔偿期限利润损失险的保险赔偿期限: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灾害事故后到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段时期。利润损失保险只负责保险赔偿期内所遭受的损失。
11.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指以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个人为参保对象的保险。被保险人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主贷人。保险责任一般由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两部分构成。
12.还贷保证保险责任:指《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二、责任保险 13.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过失责任与绝对责任。
14.过失责任保险中的过失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时,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因有作为构成,也可因不作为而构成。
15.绝对责任(无过失责任)责任保险中的绝对责任:是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均须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16.公众责任保险(普通责任保险、综合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疏忽或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17雇主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18.产品责任(制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19.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业务过失责任保险):指以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可能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三、车辆保险 20.机动车辆保险:指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它由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构成。
21.车辆损失险: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22.第三者责任险: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23.第三者: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以外的受害者。
24.无赔款优待:指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
四、海上保险 25.船舶保险:指以各种类型船舶(能飘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他可通航水域的任何形状物体,并能自由的有控制的将货物或旅客从一个港口运往另一个港口的浮动物体)为保险标的保险。
26.施救费用:指为了保险标的的单方利益,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等对受损标的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所产生费用。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27.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的一种,指以各种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货物运输包括用海轮、火车、飞机、汽车邮运和联运的各种货物
五、工程保险 28.工程保险: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不仅包括传统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船舶工程项目,还包括许多科技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
六、信用保险 29.信用保证保险: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保证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通常将权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业务叫信用保险,将义务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业务叫保证保险。
30.出口信用保险:由出口商(权利人)投保进口商(义务人)信用的保险。根据保险合同,出口商作为投保人(同时是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将赔偿出口商因其债务人(进口商)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支付到期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1.投资保险(政治风险保险):承保以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2.确实保证保险:指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证保险。确实保证保险大致可分为合同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许可证保证保险、存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
33.诚实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险):因被保证人(雇员)行为不诚实而使权利人(雇主)遭受损失时,由保证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按其承保的形式可分为指名保证保险、职位保证保险、总括保证保险、伪造保证保险、三D保险(Dishonest、 Destruction、Disappearance)。
3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信誉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效能而应对买主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所强调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它以事先签订的产品质量合同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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