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会计法》以及《保险法》的准则,承担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经营的职业责任风险。
一、承保范围:
1、本保险对被保险人于执行会计师业务时,因过失、错误或疏忽行为而违反其业务上应尽之职责,致第三者受到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并由该第三人于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内提出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2、因发生上述责任而产生法律诉讼时,有关诉讼费用和必要开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3、经特别约定,对于第三者的账册、报表及其他文件的毁损或灭失所致之赔偿责任。
二、承保对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成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主要除外责任:
1、对于第三者之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之损毁或灭失所致之赔偿责任;
2、对于第三者之诽谤中伤或泄露业务机密所致之责任赔偿;
3、因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之不诚实、欺诈或恶意行为所致之赔偿责任;
4、保单生效日前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续保不受限制;
5、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四、保费和费率:
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专业服务业务类型、产品的性质、承接的客户规模、所处地域及司法管辖、人员专业层级构成、内部管理状况、事故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等来确定。
保费=赔偿责任限额×风险费率
本简介仅做参考,详见保单条款及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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