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责任的产生有两个来源:一是根据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根据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产生的雇主对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赔偿责任范围:
在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多以雇佣合同中约定的雇主赔偿责任为保险责任,基本责任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被保险人雇佣的人员,受雇从事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的有关诉讼费用;
3、附加责任:
附加医疗费保险,因患职业病之外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
费用,凭单证赔付;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它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因其雇员(或其本人)在从事保单列明的业务或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保障对象:
1、企事业单位正式员工
2、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
3、外包派遣员工
4、实习期学生
5、劳务合同工
三、保费:
费率需根据工作地址、职业性质、免赔额以及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来确定。
保费=被保险人员工预计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加班费等)×风险费率,到保险期间到期时,再计算出实际保费,多退少补。
四、主要除外责任:
1、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2、由于雇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4、被保险人对其非人事承包商雇员的责任。
本简介仅做参考,详见保单条款及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