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中断保险也称利润损失保险,对传统的财产保险不予承保的间接损失提供补偿。
一、保险性质:
附加性,可附加在财产险、机器损坏险、运输险之后。
二、保障范围:
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得被保险人在财产从受损到恢复至受损前状况一段时期内,因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和受灾的营业中断期间所需开支的必要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
三、赔偿责任范围:
1、营业额减少或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
2、工资;
3、审计师费用。
四、保费和费率:
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企业上年度的营业额加上本年度业务发展趋势和通货膨胀因素为基础计算的。赔偿期在12个月以内,保险金额应为本年度预期的年毛利润额。费率的确定如下:
1、以承保的财产保险的费率为基础费率;
2、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作的标准费率进行增减;
3、加上各种附加险及扩展责任的费率;
4、免赔额的多少;
5、根据赔偿期的长短进行调整。
保费=(毛利润+工资+审计费)×风险费率
五、主要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2、战争及核风险等;
3、灾害发生时财产价值和重置价值之间的差额及未报告的存货贬值;
4、由于档案单证的灭失,无法收回损害前的贸易欠款;
5、由于损害的后果破坏了合同而造成的罚款、损害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6、信誉的损失;
7、利润损失保险所允许的必须的有关准备索赔费用、但为索赔而委请的职业性会计费用除外;
8、移去残损物资的费用,但迅速清除残损以求营业早日恢复而增加的工作费用予以赔偿。
本简介仅做参考,详见保单条款及特别约定。 |